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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高政公告〔2020〕5號
為滿足太焦鐵路高平東站配套工程建設用地需要,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晉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市政府于2020年8月21日印發(fā)了《高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高政發(fā)〔2020〕14號)?,F(xiàn)將房屋征收決定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高平市河西鎮(zhèn)官莊村西側、208國道與官莊村進村道路交叉口東南側、高平新勝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上房屋及構筑物等(具體范圍以規(guī)劃紅線為準)。
二、房屋征收主體:高平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高平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四、簽約期限: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
五、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高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高政發(fā)〔2020〕14號)附件。
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對本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晉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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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1日
高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
高政發(fā)〔2020〕14號
為滿足太焦鐵路高平東站配套工程建設的用地需要,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晉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決定對太焦鐵路高平東站站前廣場工程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按照房屋征收補償?shù)挠嘘P規(guī)定開展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征收范圍內的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圍:高平市河西鎮(zhèn)官莊村西側、208國道與官莊村進村道路交叉口東南側、高平新勝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上房屋及構筑物等(具體范圍以規(guī)劃紅線為準)。
二、房屋征收主體:高平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高平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四、房屋被征收人應當在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搬遷騰空被征收房屋并將房屋交征收實施單位。
五、簽約期限: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
六、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房屋被征收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房屋征收決定發(fā)布之日起60日內向晉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決定
附件:太焦鐵路高平東站站前廣場工程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高平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太焦鐵路高平東站站前廣場工程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晉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征收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圍
高平市河西鎮(zhèn)官莊村西側、208國道與官莊村進村道路交叉口東南側、高平新勝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上房屋及構筑物等(具體范圍以規(guī)劃紅線為準)。
二、征收主體及實施單位
征收主體:高平市人民政府
征收實施單位:高平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三、征收依據(j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晉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晉市政發(fā)〔2018〕23號)。
四、征收補償方式
本次征收實行貨幣補償或產(chǎn)權調換方式,由被征收人選擇。
(一)貨幣補償方式
根據(jù)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新舊程度等因素,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及構筑物等進行評估作價,予以補償。以貨幣形式一次性補償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房屋產(chǎn)權調換方式
1.產(chǎn)權調換地點:高平市三甲鎮(zhèn)西栗莊村(具體以地塊紅線圖為準)。
2.產(chǎn)權調換房屋價格:被征收房屋和產(chǎn)權調換房屋均由同一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房地產(chǎn)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結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五、征收時間
具體征收時間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征收結束止,具體簽約期限以公告為準。
六、過渡期限與方式?
(一)過渡方式為自行過渡,自被征收人搬遷交房之日起計算。
(二)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過渡期限6個月;實行產(chǎn)權調換補償方式的,過渡期限不超過24個月。
七、征收補償內容及標準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法對被征收人實行補償,具體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權屬性質、規(guī)模、建筑結構等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已頒發(fā)不動產(chǎn)權?(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以證書記載面積為準,未頒發(fā)不動產(chǎn)(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以有資質測繪單位實測面積為準。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如辦公用房、商業(yè)、倉儲用房、生產(chǎn)用房等)的搬遷補助費依據(jù)評估確定,支付一次。搬遷補助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等費用。
(三)臨時安置補助
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依法給予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月計算,臨時安置不足1個月的,按足月給予計算補償。
實行貨幣補償?shù)?,給予被征收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產(chǎn)權調換的,自被征收人搬遷交房之日起,至產(chǎn)權調換房屋交付時止,按實際過渡期限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產(chǎn)權調換過渡期不超過24個月。
(四)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補償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的,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可以協(xié)商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確定補償金額:
(1)按被征收房屋評估總價的一定比例計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納稅的稅后月平均凈利潤計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計算。
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五)附屬物及其他補償
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附屬設施、花卉樹木等價值,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八、獎勵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并按照約定搬遷的,給予獎勵,具體標準為:在規(guī)定簽約期限第1天至第7天內(以公告時間為準),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搬遷交房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逾期不予獎勵。
九、征收評估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晉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十、認定
(一)權屬已登記的建筑,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準,如用途發(fā)生改變,以主管部門的批準文書認定;對房屋建筑面積有異議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請,以有資質測繪單位現(xiàn)場測量的實際面積為準。
(二)權屬未登記和擅自改變用途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進行認定。
經(jīng)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按照認定結果區(qū)分情況進行評估,予以相應補償;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和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三)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十一、補償決定
實行貨幣補償?shù)?,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應就補償金額、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補償、臨時安置補助、搬遷補償、支付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期、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實行產(chǎn)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就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戶型、面積、選房順序,被征收房屋與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結算方式,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補償、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發(fā)布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報請高平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十二、其他規(guī)定
1.本方案中被征收不動產(chǎn)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條件下的市場評估價值。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市人民政府同時收回。
2.被征收人騰空房屋后,須保持房屋結構完整,房屋門窗、裝飾裝潢、附屬物等已補償?shù)捻椖坎坏脫p毀和拆除,涉及專業(yè)部門拆除的水、電、燃氣等在被征收人結清水費、電費和燃氣等費用后,由專業(yè)部門負責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損失的,在補償費中予以扣除。
3.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chǎn)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chǎn)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征收主體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chǎn)權糾紛所產(chǎn)生的任何經(jīng)濟和法律責任。
4.為保證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積極配合,按期搬遷。對逾期未遷出者,按相關規(guī)定處理。在征收過程中,對無理取鬧,阻撓、干擾征收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懲處。
5.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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